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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03


   

  省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20号)文件规定,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已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恢复征缴,现就做好失业保险费收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上半年失业保险费收缴工作已开始,各参保单位可从即日起到辽宁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经办窗口进行申报缴费,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有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从即日起进行申报缴费。参保单位补缴有困难的应提出补缴计划并填写《缓缴计划承诺书》,经辽宁省就业服务局认定后可暂缓补缴。

  三、2010年12月31日前个人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补齐。

  四、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及二十四条之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申报缴费经办流程及相关材料,参保单位可咨询辽宁省就业服务局或携带U盘前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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