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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03


   

  省直各单位:

  自2005年以来,按照国家与省统一部署与要求,我省启动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部分事业单位实现转企,部分事业单位分批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畴。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直各类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在编工作人员和编外聘用工作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的辽宁省就业服务局作为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失业保险费征收、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已参加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有关单位,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携带规定要件,到辽宁省就业服务局办理年检手续。未参加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有关单位,应于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携带规定要件,到辽宁省就业服务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继续执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参保的省直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每半年缴费一次或每年缴费一次的缴费方式,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缴入省财政厅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六、2010年12月31日前,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经认定单位确实无力补缴且提出补缴计划的,可暂缓补缴;个人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补齐,补缴实行对应期政策,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员补齐欠缴失业保险费后,参保年限连续计算;逾期未补齐的欠缴期限,在计算参保年限时相应扣除。2011年1月1日后发生欠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不享受上述补缴政策。

  七、省直机关的工勤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可参加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

  八、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强化依法参保和维护职工权益的意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保证规范和加强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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