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一)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于每月16日—25日(公休日不顺延)到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大厅进行失业签到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未签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本人本月失业保险待遇,扣发当月失业金。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的银行卡必须为失业人员本人的银行卡,姓名及身份证与银行卡登记信息不符的,失业保险金无法到账。
(四)失业保险金未到账或对失业保险有异议的失业人员,可携带银行对账单、《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身份证》到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大厅进行核查。
(五)失业金申领银行卡丢失的,本人应及时补办新银行卡并到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大厅对银行卡进行替换登记。
二、其他待遇的申领
(一)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填报《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失业人员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费用。
(二)失业期间的生育补助待遇
女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在怀孕期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每月15日前进行申领生育补助登记。待女失业职工生育后30日内本人或直系亲属可携带相关资料于每月15日前到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大厅进行生育补助申领。申领生育补助所需资料如下:
1、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补助申领登记表》;
3、医药费专用收据及费用清单明细汇总表原件;
4、医疗病案首页及出院小结 (医院提供,复印后加盖医院公章);
5、《出生医学证明》;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代办直系亲属身份证及与失业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
(三)失业期间的丧葬费及家属抚恤金补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直系亲属可携带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死亡证明》需供养亲属证明材料于失业人员死亡次月的1日—15日到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大厅进行申领失业人员丧葬及家属抚恤金补助。
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升学的;
2、应征服兵役的;
??? 3、移居境外的;
???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指定机构提供的培训的;
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如有剩余未领失业待遇的应及时办理剩余失业保险待遇证明,待再次失业后持《失业保险剩余待遇证明》剩余待遇与再次领取待遇可合并领取。
失业金申领签到窗口 5号—10号
咨询电话:62656955(56、57、58、59、60)
领金人员参加医疗补助审核窗口 5号
咨询电话:62656955
失业人员其他待遇补助申领审核窗口 1号
咨询电话:62656951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