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备案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进行终止或解除劳动用工备案。
二、变更备案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三、备案流程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需携带相关材料并填报《辽宁省就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一份)、《招收合同制人员名单》(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招收合同制名单》到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大厅经办窗口进行审核。经办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备案进行备案登记留存相关材料并发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到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进行《劳动合同》备案。
四、办理用工备案所需资料
(一)、单位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证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材料;
2、按规定已年检的《失业保险手册》;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拟招用人员提供:
1、本、外省城镇户籍劳动者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2、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农业户籍劳动者需提供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原件或居住在合法住所的证明;
3、本市农业户籍劳动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4、无法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到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出具失业证明或提供解除、终止之日起30日内的原单位合同加证明,办事单位在我处领取并按要求填写《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后即可申领代办;
5、无法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以外城镇、农业户籍劳动者提供解除、终止之日起30日内的原单位合同加证明或本人《居住证》原件;
6、续签合同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失业保险缴费手册,填报完毕的《招收劳动合同制人员名单》(一式两份)以及原合同;
7、上述人员若从事专业工作岗位,还需提供专业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五、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所需资料
(一)、《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二)、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
(三)、《居民户口簿》原件;
(四)、本人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五)、单位代办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及电子版《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文件。
劳动用工备案经办窗口9号、10号
咨询电话:62656959、62656960
自动传真:62656965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