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登记
辽宁省省直各类型事业单位都应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申报参加失业保险时,应到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大厅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填写《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下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一)省政府或者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符合参保条件成建制转入的单位,要提供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成建制转移单》及《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明细》。
经办机构应对登记事项及时受理并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审核通过的单位予以登记,发给《失业保险手册》、失业保险单位编号、失业保险单位管理系统软件等。
二、变更及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或因发生破产、解散、撤销、合并及其他情形时,应当自变更或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失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失业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审核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日予以变更或注销登记。
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应填报《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并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或注销的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
三、缴费基数及比例
失业保险单位统筹部分缴费基数为参保单位的全员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2%。
失业保险个人参保部分缴费基数为参保个人的应发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1%。
四、申报形式
省直失业保险缴费申报为月申报制,无人员变化的参保单位可采取半年度或年度申报。
五、申报期限
省直失业保险缴费申报期限为缴费所属期次月的1日—15日。
六、申报缴费
省直事业单位应在缴费所属期次月的1日—15日携带相关材料到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大厅经办窗口进行申报。
经办机构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报信息予以登记记录、留存相关材料并开具《失业保险缴费核定表》。
参保单位持《失业保险缴费核定表》到就业人才服务大厅银行服务窗口或银行电子转账办理缴费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对账单和缴款收据进行业务处理。申报缴费时所需材料如下:
(一)《失业保险手册》;
(二)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调资调待审批表;
(三)工资手册或申报所属期的财务“应付工资”帐页原件、复印件各一套。无报表单位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出具能够说明本单位及个人申报所属期工资总额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管理系统报盘文件(U盘提供);
(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人员变化申报
缴费单位因新招用工等增加缴费人员或因其他原因减少缴费人员时,应于人员变化次月的1日—15日填报《? 年? 月失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动表》并携带相关材料到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大厅进行申报。人员变化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一)增加缴费人员所需材料
1、 人事或劳动合同等用工备案手续;
2、 调入人员的调令;
3、 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
4、 已参保缴费人员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
5、 该人员上月单位支付的工资凭证;
6、 其他增加缴费人员所需资料。
(二) 减少缴费人员所需资料
1、 调出人员的调令;
2、 单位出具终止(解除)人事或劳动关系的证明;
3、 离、退休人员证明;
4、 移居境外、应征服兵役证明;
5、 升学、参军、死亡证明;
6、 其他减少缴费人员所需资料。
八、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方可办理移交失业人员的相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自终止(解除)人事或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省就业人才服务大厅经办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三)、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手续需携带的材料:
1、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手册》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失业人员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户口簿》;
4、失业人员档案(档案材料需登记目录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
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6、《失业人员登记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7、失业人员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8、农民工一次性申领需提供历年工资表(报盘按实有基数不能为零)。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申报窗口 1号、2号、3号
咨询电话:62656950、62656951、62656952
失业保险缴费银行服务窗口 4号
咨询电话:62656954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窗口 5号、6号
咨询电话:62656955、62656956
自动传真:62656967、62656965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