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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服务政策问答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03


   1.留学人员指的是哪些人

   目前,国内所称的留学人员,主要是指通过公派或自费等途径出国留学1年(包括1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自费赴国(境)外学习语言的就读生,留学人员学习期间出国探亲的留学人员家属和在国(境)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等。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按选派计划由国家选派和单位选派出国学习和深造的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等。这些人员中包括以国家留学基金1全额资助方式、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按专项出国留学项目、按有关合作项目等选派的留学生,以及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国外奖学金或自筹经费,办好入学许可证件,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做研究生或进修等的人员。

   2. 留学人员回国应当具有的相关证明

   留学人员回国需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这个证明对于留学人员在国内工作、创业、服务和生活等都有重要的作用,是各类(公派、自费或访问学者等)留学回国人员身份和经历的一种证明,使留学回国人员在创办企业、安排工作、落转户口、子女就学、购置住房、购买免税汽车和学历、学位认证等方面,都可以享受到国家和有关地区给予留学回国人员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便利条件。

   3. 如何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一般由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
   留学人员回国前应当到所在国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所需手续一般有:核对《留学人员登记表》;核对护照,提交护照及留学签证的复印件;审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经公证的学习成绩报告单,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导师或所在院(系、所)的学习(研究)经历证明,包括学习专业、入学及毕业时间、主要学习成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要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交学习总结报告及相关文件;访问学者可提供导师或学校(单位)出具的留学期限证明;提供写清收件人地址和贴足邮资的回邮信封。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只能开具一次。留学回国后再次出国的留学人员不受此限制。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只发给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学术访问、攻读学位,且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不包括自费赴国(境)外学习语言的就读生,以及留学人员学习期间出国探亲的留学人员家属和在国(境)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究和工作的人员等。

   4. 留学人员回国时所持护照和签证需要注意的事项

   留学人员回国入境前需要办理必须的手续,其中对所持护照和签证应当给予重视,尤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于所持护照到期无法延期或签证页已用完,应及时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办理有关护照换发的手续;应及时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请办理有关护照换发的手续;留学人员与外国人结婚后,应当本人护照内办理加注又名的手续,具体办理情况可以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咨询;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需到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申办中国签证。

   5.留学人员回国时在身体健康方面有哪些要求

   ◆ 根据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 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入境时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健康情况,并在入境后1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健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健康证明的副本应当寄送到原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备案。
   ◆ 留学人员回国入境时须出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卫生检疫机关或公立医院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包括艾滋病、性病的血清学检查)。对没有持健康证明者,入境后到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健康检查。

   6. 留学人员回国时可以携带哪些物品

   根据海关总署的文件,对留学人员回国时可以携带的物品规定如下:
   ◆ 对持因公普通护照或公务护照的留学人员回国自本次处境之日起至本次入境之日止;持因私普通护照的自费留学人员回国自在外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在外每满6个月(180天),海关按以下规定放行其带进的物品:
   1)下列物品任选其中一件免税:微型计算机、手提式摄录像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机、电视录像联合机、家用空调器、录放像机、音响组合、钢琴、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照相机、电声乐器及其他生活用品。
   2)下列物品任选其中一件免税:打字机、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的普通电子琴、普通照相机及其他生活用品。
   ◆ 对留学人员带进的自用合理数量的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其他学习、生活用品及本人的学习研究文献书籍资料和个人自用的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海关准予免税放行。
   ◆ 对持因私普通护照留学人员在外期间曾经临时进出境的,其携带入境行李物品计算时间应自最近的处境之日计算起至毕业之日止。
   ◆ 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的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
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除有上述免税优惠外,凭我驻外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还准予在国内用现汇购买供个人自用的国产小汽车一辆,计入本人免税限量。海关对其中的进口关键或成套散件进口税办理免税手续。
   ◆ 留学人员回国时,海关按其在外每满6个月(180天)验放上述限量物品后,剩余的在外天数超过150天的,也按6个月的限量验放。
   ◆ 留学人员带进物品验放手续:持因公普通护照或者公务护照的,凭其护照办理;持因私普通护照的,凭其护照和我驻外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及毕业(结业)证书办理。不能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可请其补办;也可凭其所持护照,另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 对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外籍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 持因私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临时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凭其所持护照,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 对在外期间短期回国服务、探亲、休假、讲学或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的留学人员,携带进境旅行自用中的海关限量物品,如不需留在境内,可报经海关核准,暂免税带进使用,出境时须原物复带出境。
   凡已回国,其申请单证在海关规定的有效期内的留学人员,其行李物品均按上述规定办理。
   (具体材料详见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

   7. 留学人员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为了满足国内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国外(境外)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提供咨询意见等需要,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对国外(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认证服务。留学人员回国后需要取得自己所获学历的认定。
   ⑴ 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主要内容
   ◆ 鉴别国外(境外)颁发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机构的合法性;
   ◆ 甄别国外(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真实性,对国外(境外)学位的层次和对应关系提出认证质询意见;
   ◆ 为经认证的国外(境外)学位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证书。
   ⑵ 留学人员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的范围
   ◆ 在国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外(境外)高等教育文凭。
   ⑶ 目前不在认证受理之列的证书
   ◆ 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 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 国外(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 未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外(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 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取得的国外(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 非学术性国外(境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

   8. 留学人员办理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申请办法

  ⑴ 留学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
   ◆一张二寸彩色证件照片;
   ◆ 在国外获得的所有源语言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原件 及复印件;
   ◆ 需认证学位的完整、官方正式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国外研究学位获得者,需提供学校开具的官方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证明信内容涉及学习起止日期、研究方向、所获予学位等信息;
   ◆ 需认证的国外证书和成绩单(研究证明)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
   ◆ 申请者留学期间所有护照(含所有留学期间的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出国前最后高等教育文凭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登录http://renzheng.cscse.edu.cn下载)。
   需要注意的是:
   ◆若留学期间护照上交或丢失,请提供:
   1)申请者亲笔签名的无法提交留学期间护照的情况说明;
   2)新护照首页或户籍薄;
   3)如属因公护照上交的情况,请提供公派证明和护照上交证明;
   4)如属因私护照丢失的情况,请提供留学期间在文凭颁发国家学习居留情况(包括居留时间、所持签证种类等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出入境记录、社保证明、外国人注册登录情况证明等。
   ◆ 涉及跨境教育的申请者需提交高中毕业证、内地校方开具的成绩单和学习经历证明(或结业证);
   ◆ 如申请者出国前在国内高校接受过高等学历教育,且未获得毕业证书,则应提交该高校为申请者个人开具的《退学证明》。《退学证明》必须明确申请者在该高校接受过普通(或成人)高等学历[研究生或本科、专科(高职)]教育,且因故未完成学业而退学;
   ◆ 单位或组织集体派出的留学人员需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公派留学证明和公派留学人员名单。公派留学证明内容包括公派项目名称、启动时间、批次、派出人员人数及基本情况、国(境)外接收院校名称、专业、学业组织等。如涉及在国内组织的行前培训,需说明培训内容(外语/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其他)、时间、有无学分转移情况等。证明与学员名单须为盖有单位公章的原件;
   ◆ 尚未获得学位证书但持有所就读学校出具的已获得学位的证明信者,需翻译该证明信及成绩单;
   ◆ 在俄语国家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预科证明;
   ◆ 在爱沙尼亚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英文和爱沙尼亚文证书;
   ◆ 在日本获得论文博士学位者,需提供日方院校开具的研究证明。同时提供申请者本人学位申请书主论文摘要及副论文的题目列表;
   ◆ 在美国学习取得学位证书者,如持F-1签证,需提供I-20表格;
如持J-1签证,需提供DS-2019表格;
   ◆ 在加拿大留学的回国人员需提交加拿大移民局开具的学习许可(Study Permit);
   ◆ 在菲律宾取得学位证书者,如就读学校为国立大学,需提供菲律宾外交部认证;如就读学校为私立大学,需提供菲律宾高等教育委员会和外交部认证;
   ◆ 在南非取得学位证书者,如之前获得了国家文凭(National Diploma),需一并提交该文凭;
   ◆ 欧洲部分国家须提交留学期间居留卡或学生证;
   ◆ 马来西亚双联课程申请者,须分别提交马来西亚校方出具的整个学习期间(包括双联课程期间)的成绩单或学习证明,以及第三国高校的双联课程成绩单;
   ◆ 在国(境)外学习首先获得高等教育文凭(Diplo-ma),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造,获得学士学位者,申请该学士学位认证时,须提交高等教育文凭及高等教育文凭学习阶段成绩单、学习期间所有签证(或签注)及出入境记录;
   ◆ 申请认证的学历与前置学历学历层次不衔接时,需提交预科证明、录取依据、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
   ◆ 如委托他人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代理人需提供《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模板可参见http://renzheng cscsce.edu.cn的“文档下载”)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⑵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实习经历者提供),验看原件;
   ◆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复印件,验看原件;
   ◆合作办学学习成绩单复印件,验看原件;
   ◆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习情况说明复印件,验看原件;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验看原件;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最后学历为大专,须出具全部工作经历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须提供毕业论文题目、目录及摘要。
   需要注意的是:
   1)外文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学习成绩单等均须由专业性涉外翻译机构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2)以上所有文字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提交一套复印件。
   ⑶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
   ◆ 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蓝色背景)。
   ◆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获得的所有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颁发的高等专科学位证书或高等专科文凭);已毕业但尚未取得学位证书者,请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已获学位的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学习期间所有正式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就读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须含精确到月份的学习时间段、专业名称、研究方向、学位名称等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申请认证的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信)、成绩单(研究证明)为外文,须提交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信)与成绩单(研究证明)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如学位证书或成绩单为中外文对照,则不需翻译。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港、澳居民须提供:
   ①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居民须提供:
   ①身份证或户籍誊本(身份证正反两面都需要复印);
   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或旅行证;
   ③本人在港澳地区学习期间的居留证明。
   3)内地居民须提供:往来港澳通行证(含学习期间所有签注记录及出入境记录),若通行证上交或丢失,请提供新通行证个人信息页及就读学校注册部门开具的全日制学习经历证明(须注明学习起/止年月、学习地点、专业名称、学位名称等信息)。
   ◆ 内地居民须额外提供:
   1)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澳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赴港澳高等学校学习之前所获最高高等教育文凭原件及复印件;
   3)如申请者赴港澳学习前在内地高校接受过高等学历教育,且未获得毕业证书,则应提交该高校为申请者个人开具的《退学证明》。《退学证明》必须明确申请者在该高校接受过普通(或成人)高等学历[研究生或本科、专科(高职)]教育,且因故未完成学业而退学。
   ◆ 如申请人系以工作身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就读并毕业,请提供派出单位开具的证明。
   ◆ 如委托他人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受托人需提供《递交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模板可参见http://renzheng.cscse.edu.cn的“文档下载”)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 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登录http://renzheng.cscse.edu.cn/下载)。
   ⑷ 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
   ◆ 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 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获得的繁体中文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原件及复印件。
   ◆ 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学习期间所有完整、正式(繁体中文)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成绩单为外文,请提供成绩单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
   ◆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台湾居民须提供:
   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正反面都需要复印)或户籍誊本或户口名薄;
   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或旅行证。
   2)港澳居民须提供:
   ①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③本人在台湾学习期间的居留证明。
   ◆ 如委托他人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受托人需提供《递交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模板可参见http://renzheng.cscse.edu.cn的“文档下载”)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9. 对留学回国人员身份如何进行认定

   近年来,国内有些地区对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进行认定,主要是为了便于评定是否符合当地留学人员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条件。对留学回国人员进行身份认定,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本人护照;我国住外使(领)管教育机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前的最后学历学位证书等。目前,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制定了具体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办法,有需要了解详细情况的,可以查询相关省区市留学服务机构的网站(详见附录2)。

   10. 国内在人才引进工作中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如何界定的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一般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界定条件如下:
   ◆ 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 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 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 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 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家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 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效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 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具有特殊专长并为国内急需的特殊人才。

   11. 国家有哪些面向留学人员的人才引进专项计划

   为了吸引和鼓励国外人才和留学人员更好地投身到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事业中来,国家和地方都设立了人才引进专项计划。目前,国家设立的与留学回国人员关系较为密切的人才引进专项计划,除中央的“千人计划”外,主要有教育部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中国科学院的“百人计划”。
   ⑴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高等学校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高等学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50名,聘期为3年。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由教育部授予“长江学者”称号,在聘期内享受长江学者奖金。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3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设立长江学者支持项目,支持高等学校举办“长江学者论坛”,资助出版“长江学者文集”,推荐“长江学者精品课程”。
   (具体详见《教育部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人〔2011〕10号)
   ⑵ “百人计划”
   “百人计划”,是中国科学院重要的人才引进计划,主要是从国内外吸引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百人计划”根据资助经费的来源、额度等方面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外杰出人才”“海外知名学者”和“国内百人计划”三个部分。其中,“引进国外杰出人才”计划提出,在3年内每年从国外引进100名杰出人才。留学人员均可以应聘或申报“百人计划”。
   “百人计划”的招聘和申报方式: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单位根据公布的岗位,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从海外招聘的人员必须具备《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海外杰出人才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引进海外杰出人才的基本条件;从国内(院外)招聘的人员,在原单位应获得研究员(教授)职位,并在本学科领域已取得有影响的科研成果,同时鼓励招聘院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凡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的人员,在获资助的当年或执行过程中,均可直接申请“百人计划”。
   (具体材料详见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网:http//www.pe.cas.cn)。

   12.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含义是什么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

   13.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应当做好哪些必要的准备

   许多留学人员回国后,希望能够自主创业。从国内的实际情况出发,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一般来说,应当做好这样几个方面的准备:
   ◆ 思想上的准备。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有良心的心态,要对国内和国外各种情况的差异及可能遇到的困难因素有足够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确定和明确自主创业的长期和短期目标。
   ◆ 技术项目的准备。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应当准备好必要的技术项目,最好选择一些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而又合适在国内发展的技术项目,同时利用和发挥好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中形成的优势,以利于自己的创业项目能够在国内寻求到合作对象和资金支持。
   ◆ 资金方面的准备。能够有一定的资金作保障,是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一个关键因素。目前,留学人员创业资金在依靠自行筹备的同时,也可以申请国家或地方提供的科研资助经费、贷款或风险投资基金等。
   ◆ 政策方面的准备。留学人员尤其需要认真了解国内有关创业的政策规定,利用好国家和各地对留学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以此来促进和提升自己的创业活动。

   14. 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按照投资或融资渠道,可以申办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办内资企业。具体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⑴ 工商企业预先名称查询、核准手续
   工商企业预先名称查询、名称核准由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发照机关专章);外方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私人投资的出具身份证明复印件)。
   ⑵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办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留学人员持相关法定材料到所在地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已加入外籍或已获留学国长期居留证的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按外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进行。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按当地外经贸部门现在管辖权限分工进行。
   ◆ 申领外商独资企业批准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投资者申请文件;设立独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属国家限制类项目,需有关部门的批复);独资企业章程;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厂房租凭协议(如自建或购买厂房则不需要);投资者营业执照(如属个人投资则出具身份证明);投资者资信情况;投资者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个人投资则不需要);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水、汽及环保证明。
   ◆ 申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批准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中方企业呈批合同、章程的请示;合同、合同附件、公司章程、章程附件;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合作各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简历;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授权书(如合同、章程是非法人代表签署则需要);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水、汽及环保证明;房屋租凭协议(如自建、购买则不需要);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的,需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⑶ 验资手续
   验资手续需到工商部门指定或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⑷ 企业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手续
   申办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留学人员持所在地外经贸政府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局办理企业注册手续;申办内资企业的留学人员,根据投资金额可分别到市、区(县)工商分居或所在科技园区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留学人员企业注册时,留学人员所拥有的高新技术作价入股比例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政策执行。为支持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过程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以及需有关部门前置审批者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
   企业注册领取营业执照需提供以下材料:预先名称核准申请表;企业开业登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发照机关专章);外方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私人投资的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名称核准通知书;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表;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提供章程);各投资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的提交有关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企业经营场所现场勘察意见表;限制经营行业须提交有关部门批文;投资人护照及长期居留证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简历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⑸ 组织机构代码的办理
   申办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留学人员到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取得营业执照后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注册内资企业的留学人员根据注册金额在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分别到所在区(县)、园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名称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验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⑹ 开户手续
   开户手续需到工商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
   ⑺ 税务登记手续
   按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留学人员企业税务登记工作分别由企业所在地的各区、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留学人员工作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包括人民币、外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经营场所房屋产权书复印件;出租出借、承租承借房屋、土地合同复印件;成立章程或协议书;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证明;非独立核算单位,需持上级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表及复印件。
   目前,国内许多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都设立了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审批注册提供“一条龙”服务的相关机构和部门,留学人员可到这些机构咨询和办理。

   15. 留学人员回国创办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办企业,按照国家的产业和区域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其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我国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专门立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16.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还可以享受的其他鼓励政策有哪些

   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研究制定专项创业支持计划,有针对性地重点引进一批本地区发展急需和紧缺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各地区要积极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依托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等创业载体,大力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国家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予以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创业启动资金,并为领军型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成员提供一定数额的安家费或租房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事业,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拓宽融资渠道。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创业贷款管理,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研究探索“银行+担保+额外风险补偿机制”的贷款模式,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金融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再担保服务。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以按规定参与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项目等,对进入各类园区孵化或转化的科研项目给予减免场地租金等优惠。
   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在售付汇管理上,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以租凭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创业,可享受各地政府优先供应土地等政策。留学回国人员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荒山、滩涂等特殊土地开发农业、林业项目,但不能抵押、转让、转租土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留学人员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请专利,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加大对留学人员企业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技术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投资。
   积极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研究工作站,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海外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并对进站的海外博士后给予经费资助。

   17. 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可以获得哪些服务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以及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的服务,主要集中在创业咨询服务、代办服务、生活服务、物业服务、信息平台服务、宣传策划服务、技术服务、人才服务、投融资服务、国际化服务、会展服务等。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
   ⑴ 创业咨询服务
   主要是设专人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前期咨询服务工作;为孵化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管理以及财务等各方面的咨询和诊断;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网站,设专栏和信箱为留学人员解疑答惑,提供政策咨询;提供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咨询服务,为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咨询和认证审核工作;引进法律、会计、税务、管理、策划等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市场化的专业咨询服务;成立企业管理顾问公司为留学人员创业提供咨询服务,提供股权转让、技术入股、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等等。
   ⑵ 代办服务
   代办企业名称核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办理企业代码证、银行开户、海关登记等项服务;知识产权业务代理:商标注册、专利申报代理;代理诉讼、仲裁;协办合同、协议、章程、股权转让类公证;招标、拍卖、提存类公证;保全证据类公证;强制执行类公证;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类公证;学历、职务类公证;未受刑事处分类公证;赠与类公证;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类公证。与会计师事务所合作,验证企业资本;审查企业会计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审计业务;资产评估;为企业代理纳税业务;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⑶ 生活服务
   优先办理落户手续;为留学人员创业者提供优惠租金的公寓和住房;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优先安排,免交建校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可依照《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个人自用免税国产小轿车一辆;在园区内建立国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网球场、体育中心、宾馆、商贸中心、餐饮中心,为创业者及家属提供生活、休闲服务,等等。
   ⑷ 物业服务
   创业园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专业公司负责园区内的保安、清洁、设备维修、绿化、环卫等服务;共享设施服务:为企业提供安全、商务、物业、办公、会议、休闲、娱乐、运动及生活后勤等项服务;提供代办货运、水电维修、快餐服务、票务、打字、复印、传真、收发及安全保卫等后勤服务。
   ⑸ 信息平台服务
   孵化基地内建设宽带局域网,通过网站、期刊介绍国际、国内科技发展动态及高新区要闻等,为孵化企业提供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
   ⑹ 宣传策划服务
   指导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企业,帮助企业进行整体策划和市场营销,并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宣传企业、宣传产品、宣传和树立企业家等;企业整体形象宣传、策划;企业新闻发布会策划、组织;产品演示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项目进展动态报道;企业宣传资料片制作;联系策划政府采购会和组织园区科技企业参加大型会展。
   ⑺ 技术服务
   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企业提供相应技术和项目的专家质询和协作配套服务;协助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解决科学实验、产品检测、检索查新等所需的仪器、设备等;设立“技术产权交易所”等支撑服务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多种方式的技术产权交易平台;组织专家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公关,为企业提供项目论文、新产品和科技成果的鉴定等项服务。
   ⑻ 人才服务
   创业园免费为入园企业在创业园网站上刊登招聘人才广告;创业园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可为入园企业提供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培训课程和不同层次、类型的专业培训;通过开发区创业园区的“人才市场”以及人才服务中心,帮助企业招聘所需的各类人才;与大专院校合作开展企业管理、技术经济、企业理念等培训;组织系列讲座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园区骨干企业到欧美、东南亚等国及国内知名企业考察学习;帮助解决入园企业的人才交流、智力引进、学生接受等问题。
  ⑼ 投融资服务
   积极帮助科技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基金及创新基金小额资助;组织和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火炬计划等各类产品计划;协助组织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为入园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积极促进孵化企业与资本的结合;协调企业的银行贷款,组织企业项目与资金的嫁接服务;帮助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完成上市工作。
   ⑽ 国际化服务
   建立中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促进企业外向型发展;借助入园留学人员与留学国的纽带,通过建立互访制度、召开交流会,时刻保持与国际发达国家科技与管理的交流;提供市场准入服务,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类型的展览会和交易会,通过创业园网站,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组织创业者参加各类国际会议、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会议等。
   (部分地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名单及网址,详见附录2、附录3)

   18.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生活保障
   ◆ 对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坚持来去自由的原则,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等正常业务活动,有关部门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安部门审核后,可在创业地或其本人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在其本人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应当结合本地对人才的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对非在本地注销户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在国外期间生育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按照国家及本地区有关规定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其子女回国,可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随父母在当地落户。
   ◆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互免协议的除外),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凭劳动、聘用等有效合同及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在当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非本地户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按规定,在当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已加入外国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中国境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在缴费标准、转移办法和享受待遇等方面,与中国公民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 已加入外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可凭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可凭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凭身份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 妥善安排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配偶工作和子女就学。随迁配偶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要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
   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
   ◆ 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研基金项目,开展科研活动。同等条件下,对研究开发水平高、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留学人员企业科研项目予以优先支持。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独特优势,鼓励他们创造更多成果和效益。
   ◆ 鼓励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验室向留学人员企业开放,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有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申报国家和省部级有关科技奖项。

   19. 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指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大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根据《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2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即每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予以重点支持,以加快其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快速发展。

   20. 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留学回国人员,一般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考虑;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企业法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21. 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申报和遴选评估程序是什么

   各省级(含副省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申报企业进行遴选。
   申请人填写《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隶属关系将申请表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创业项目和其他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将审核通过的创业项目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设立包括科学技术、风险投资和企业管理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在内的专家评审组,采用集中评审、答辩和专家咨询等方式,对各地上报创业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风险水平以及申报人和团队的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支持的重点创业项目和优秀创业项目名单;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重点创业项目和优秀创业项目以无偿资助的形式予以资金支持。

  22.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资金”项目经费如何划拨、使用与管理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资金”项目经费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项目支出管理,专门用于支持遴选出的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
   对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50万元;对于确定的优秀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20万元。相关地方应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创业支持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审批结果下拨至有关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地应在收到拨款一个月内,全额拨付给相关留学人员企业。创办启动支持资金一般用于留学人员企业科研创新和市场开拓以及贷款贴息、人员安置、团队建设等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受支持企业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如发现违规使用情况,将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返还中央支持资金。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对创业支持资金执行情况的督促和管理,鼓励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开展创业辅导、组织投融资推介等方式对受支持的企业给予扶持,并定期将受支持企业的资金执行及企业发展情况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受支持的留学人员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制定资金管理细则,确保专款专用。对支持资金在执行期间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23. “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为完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体系,配合实施国家“千人计划”和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进一步加大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欧美同学会成立了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
   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欧美同学会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欧美同学会建言献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人员担任:风险投资专家,市场营销专家,世界五百强企业以及著名跨国企业的高管,创业成功的留学人员企业家,全国省部共建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负责人,从事企业咨询、人力资源管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可为海归创业提供服务与咨询的相关领域专家。专家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充实专家队伍,以提高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指导与服务质量。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入选者、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者、各地及留学人员创业园推荐的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留学人员企业等。

   24. “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提供的服务方式有哪些

   ⑴ 创业培训
   举办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培训班,邀请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国内外优秀的企业家、知名专家学者、金融领域的知名专家,对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进行创业培训与辅导。
   ⑵ 创业咨询
   组织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到留学人员创业园对企业开展创业咨询服务,现场调研,现场诊断,现场解决问题,传授成功经验,进行针对性辅导,提供个性化服务。
   ⑶ 创业指导
   由各地或省部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推荐具有发展潜力并有创业服务需求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交专家委员会,各位专家根据不同产业方向和市场前景以及创业者的需求,选择1~3家创业企业进行对接服务,给予企业全面创业指导,协助解决问题,推动企业发展。
   ⑷ 深度合作
   鼓励专家委员会专家与留学人员企业开展投资、入股、贸易、技术交流、合作开发等不同形式的深度合作,做到优势互补,加快国际先进技术与国内市场运作的交流,加大上下游产品的相互促进,加快技术和产品的转化。
   ⑸ 企业推介
   每年由专家委员会根据创业指导情况,推选一批最具成长潜力的留学人员企业,为留学人员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助推留学人员企业快速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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