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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级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业资金借款项目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02


1、借款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棚改回迁居民城镇常住户口;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身体健康,诚实守信,能提供反担保;创办的企业或实体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和资质条件(建筑、娱乐、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不属享受创业资金借款政策范围),且创办的企业或实体在户口所在市辖区范围内。

2、借款额度:申请创业资金借款的个人对象借款额度控制在3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内;符合条件的双失业夫妻共同经营企业或实体,可按照两人合伙经营给予创业资金借款,借款额度控制在6万元以内;符合条件的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经济实体或企业,可参照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公司)股东或合伙人委托书实际人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和项目情况,适当放宽借款规模,借款额度控制50万元以内,企业注册资本金不足50万元的,借款额度控制在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内。

3、如何申请借款:到市或县区劳动保障部门领取《辽宁省_市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业资金借款项目申请书》、《辽宁省_市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业资金借款项目推荐意见表》和《辽宁省_市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业资金借款项目担保人保证承诺书》,并认真填写。经社区同意到所在街道推荐,由街道将借款人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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