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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递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02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是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关系的凭证。依据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4]1号)文件精神,人事档案已委托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代理的党员,组织关系也可以转入我局党委。由流动党员服务处具体办理。

一、党组织关系转入程序

   转入组织关系时开具的名头: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党委。
   ⒈外省市转入的党员,持原所在党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报到(换信),再由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局党委报到。
   ⒉省直属单位转入的党员,持原单位党委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省人社厅机关党委报到(换信),再由省人社厅机关党委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局党委报到。
   ⒊省内其他市、县转入的党员,持所在地党组织部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报到(换信),再由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局党委报到。

二、党员关系转出程序

   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时应提供组织关系转入地党组织和其上级党组织的准确名称。流动党员持在我局党委办理的《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等手续,到流动党员服务处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然后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报到即可。

三、组织关系接转过程中对党员的要求

   ⒈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时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⒉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党委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⒊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组织关系接转过程中注意事项

   ⒈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丢失,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由组织部门进行审查。如果确系本人不慎,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⒊党员应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对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要调查了解。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要予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按照党章规定处理。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单位另行补办。
   ⒋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有: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
   (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
   (5)直辖市及省、自治区辖市区委组织部。
   (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7)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8)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9)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10)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1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12)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⒌在本市、县范围内,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直接相互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办公地点: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办公大楼206房间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206房间
邮政编码:110002
联系电话:62656823 6265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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