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后就医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发〔2009〕15号)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跨统筹地区安置的,可在安置地选择2-3所不同级别医院拟为本人就医定点医院,经本人与院方沟通同意后,向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和提供安置地户口证明,经批准(备案)后正式作 为安置人员的定点医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安置地定点医院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标准、报销程序等,按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变化以及定点医院需要变更的,要及时通知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重新申请和重新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患病需要转诊转院到安置地定点医院以外医院(含回参保地)就医的,应当按照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方便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安置地门诊就医和零售药店购药,其安置当时本人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的,可将结余资金发给本人,以后划入个人帐户的资金,可一年或半年发放一次。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